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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4-16 来源:崇左市工信委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 2 月 1 日

 

崇左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污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综合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 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 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 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 土的通知》(桂经贸贸易〔2003〕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 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预拌 混凝土的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 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生产 企业经计量搅拌合成后通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 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环保、物价、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方案,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交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城市规 划、建设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办预拌混凝土生产 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 段或建设项目开工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筹建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 关申请材料,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书。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